中国民营经济亟待冲破“原罪瓶颈”

2016年12月29日
惩治“民企原罪”是对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严重威胁
2016年12月29日
达能纠分探源
2016年12月29日

作者:李肃

  民企富豪接连被抓并引发社会仇富思潮异常涌动的背后,中国民营企业创业者所遭受的离奇冤案,是一般民众所远不了解的。江西新大地公司的董事长涂景新因贪污挪用自己所创的公司财富而被判死缓,3年后又被戏剧性地改判无罪,就是非常离奇而典型的一例。他在80年代末所一手创建的新大地公司,以华东地区最红火、最具影响力的南昌IT市场为核心,从头到尾都是一个仅仅借用国营名义的红帽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谁出资、谁拥有原则,完全应该属他自家所有。但在这一离奇冤案的终审判决上,这家年盈利上千万元的企业却最终判给了既无出资、又无贡献的挂靠单位”——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海机设)。涂景新在二审中能够逃得性命、全身而退已属异数,当然不敢再生枝节去抢回自家产权了。红帽子企业摘帽,这种在今天本来已经很常见、很普通的改制问题,也居然闹到了判决死刑的地步,足见中国社会惩治民企原罪之风,已刮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


仅仅从涂景新一个案子,就足以看出,作为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最有未来代表性的民营经济,已经的的确确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危机之中了。更何况借惩治民企原罪,以抢夺民企财富成果的案例几乎到处都有,远远不止涂景新案这一例所能涵盖。


一、终审判决只是案件开端,保护民企产权成为突出焦点


首先我认为,终审无罪判决不是该案的结束,而是该案真正开始的起点。原因很简单:该案的核心与关键,根本就不是也不应是刑事犯罪意义上的是否侵吞了国有资产,而是能否有效保障民企产权或民营企业家收益权等正当权益。
从 案件的法律角度而言,由于一上来就是以刑事司法方式高调介入,把一个本属民事纠纷的问题直接上升到了刑法高度,所以事实上产权争议已根本无机会进入诉讼。 而之所以能够从死缓改为无罪,完成如此巨大的判决跨度,实际上是以诉讼技术处理的巧妙变通打了两张牌而达到的。一是据以判罪的2500多万元收入是否属于公司说不清,来源不明,缺乏证据;二是这收入在长达六七年的过程中用到哪了也说不清,由于涂景新把公司看做是个人的,更多的还是用于公司业务,难以构成贪污。一进一出两头难定,这样,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判决无罪。那么应该说这是诉讼技巧上的胜利,而不是法律和司法进步的胜利。这样一来只是把原来莫须有的罪名取消了,并没有把应该解决的问题真正解决。
真正应该解决的,恰恰就是民营企业真实准确的产权所有关系。既然是谁出资、谁拥有,既然新大地公司由涂本人出资建立,既然海机设仅是出具了空头证明,没有实际出资,那么公司产权本来应该是涂景新的。3年艰苦的维权终成正果,但只解决了刑事冤案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保护民企产权、维护民营经济正当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因此我认为,刑事诉讼的结束应该是继续民事诉讼官司的开端;无罪判决也不是维权行为的结束或胜利,而是真正维权行动开始的前提。


应该怎么做?至少可有两个途径,重启诉讼。


一是直接打工商行政诉讼,将推翻了原有改制变更的年的工商裁决再次推翻。这条路难度不小,但在法律上站得住。一则300余万公司初始投资均来自涂景新,二则以国有身分获得的一千万元银行借贷不仅有涂本人房产为抵押,而且事后在改制脱钩时还做了债务转移,改制应有的程序也基本到位,产权更有理由定性为民营。至于说有难度,是因为涂的当案辩护律师称,此案背景复杂,如果我方提起产权诉讼,海南检察院很可能会挑该案二审审理方式上的漏洞,对无罪判决重提抗诉,使事情更加复杂。因此他反对继续维权的主张。
二是打国企承包诉讼。假定当案律师的担忧成立,直接打产权官司有所不便,那么即使按照承包契约,正当的承包收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涂景新的合法承包所得一千多万也应归还,而不应被非法剥夺。从各个关键事实看,打承包诉讼在法理上同样完全站得住脚,
既然该案(以及其他类似的众多民企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对民营产权的保护,那么对此的任何退让和放弃都将会开启司法史与经济史上的恶案先例,使得其他所有想借抓民企原罪而抢夺产权利益的人感觉易于得逞,使本来就处在危机中的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变得更加岌岌可危。


二、惩治原罪是涂景新案及其他民企案件的要害所在


详 细的了解表明,通过惩治民企原罪,肆无忌惮地侵害民企产权,抢夺民企财富成果,是此类案件的根结要害所在。最近我对科龙顾雏军案、天发龚家龚案、铁本戴国 芳案等一批民营企业家落马被抓案件做了详细了解和分析,充分印证了这一判断。象顾雏军案的不少罪名都是非常牵强甚至很难成立的,而且不许他申诉,不许他揭 发有关官员,不许他公开相关重要证据。其背后的核心就是地方政府要抢他的产权。龚家龙案更为典型,先后3年多时间里,政府四次正式下达红头文件确认他的民营产权,又四次无理推翻,而且多次以抓捕治罪相威胁,迫其交出企业产权,还把抢来的企业(天颐科技)交给政府官员亲近的个体户经营,经营失败后又居然用老干部基金的5000万元为其垫资脱身!借惩治原罪以 抢夺利益成果的真实意图,简直到了毫不掩饰和明目张胆的地步。铁本戴国芳案更是如此。本来绕过中央调控、上大钢铁项目就是当地政府一手操办的,嫁接利用戴 国芳的小钢铁企业也是地方政府强意所为,中央的宏观调控针对的是地方政府,罪责和损失无论如何不应由被强迫参与的戴来承担。但实际上,不仅把完全无罪的戴 抓捕至今(已逾3年),而且把他的钢厂随意派交给一个体户,每年近亿的利润仅上报800万,利益大头流到哪里无人能知,形成了极大的利益黑洞。
综上各案可以清楚看出,这里的矛盾本质根本不是什么富豪与民众富人与穷人间的对立,而是地方政府或某些权势者,在利用司法及行政公权抢夺民间私利;名借反腐,实则反富,以达其暗中私利。被抢夺的产权成果也决不会均贫富到百姓头上,要么流入权势黑洞,要么干脆把本来好好的企业搞死,造成几败俱伤、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的恶果。
改 革开放的过程,也就是还经济发展权于民间的过程。而惩治民企原罪,恰恰是重新剥夺和打击了民间发展经济的权利与权益,并且对国家民族中最有活力、最有成长 性的经济成分构成打压和威胁。这样的不公正命运既会落到已经有所气候、有一定能量的民营企业家头上,又怎么不会落到更弱的小民头上?观察表明,由于仇富之 风和惩治民企原罪之风愈刮愈烈,在人人有罪的态势下民营经济界以彼观已、设身处地,几乎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并出现很值得忧虑的动向。一是过去坚决守住民族品牌而不肯卖给跨国外资的优质民企,现在急于求卖,德力西、华宇已经卖了,据了解正泰、统一润滑油等很快也要卖,使本来就所剩无多的民族品牌更加危急,这无疑是在激烈的国际化竞争中损已而助外;二是众多民企迫切寻求资金外流出境,什么原罪现罪,变现到国外都抹掉无罪;三是在惩治风下,民企老板们大量地变生产资金为消费资金,导致企业资金环境更差;四是谁做大、谁就倒霉,谁就会成为抢夺财富成果者们的众矢之的。这充分反映出改革开放20多年了,一些地方的一些人,还根本不能正确处理财富问题君子无罪,怀璧其罪, 其结果是没人肯去做大,没人会认真发展企业、发展经济。发展得越大,自己的罪责就越大,这算是什么逻辑!?这对于中国的财富创造过程是致命的。况且,追究 民企原罪往往并不能打击腐败,所打击和毁掉的,恰恰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具生命力的、同时也深受权力腐败之害的民营经济,而腐败势力本身却往往安然无恙,坐收 渔利。惩治腐败的善良愿望反而助成了腐败者的得势,追究者们岂不慎乎?


.经济与法律权威人士提请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


就涂景新一案我与经济界和法律界权威人士,如江平教授、贺卫方教授、钱卫清大律师等进行了交流探讨,发现在惩治民企原罪会导致中国经济严重的发展危机,并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这一判断上大家有高度共识,并共认有几大司法不公倾向和社会危险倾向须提请全社会给予特别关注。
(一)在处理民企经济法律关系方面,往往民法、刑法两者不分,而且动辄将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问题随意上升为刑事矛盾,高调介入,先抓再审,抱着不信就找不到你的毛病心态办案,先定有罪,后找罪证,长押不审,长审不决。这一方面是司法水准素养的问题,另一方面更根本的还是文革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余毒表现,动不动就上升到敌我矛盾性质,与我国司法原则上越来越重视保护公民正当权益、越来越强调民事为本的方向明显背离。这决不是和谐社会应有的指导思想。众专家一致认为,司法实践中对相应的问题应确立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象涂景新案,如果确立了产权的民营性质,就根本构不成任何所谓的贪污犯罪。转型期中社会现象格外复杂,司法实践中民事关系更为根本,郎咸平式的严刑重典论根本上是错误的,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非常大的背离性和破坏性。


(二)转型期我国在司法制度及其他制度的供给方面有严重的缺陷,导致民企行为的种种扭曲,但在处理相关法律矛盾时往往不讲历史过程,不看时代背景,往往由民营企业家独自承担时代缺陷的各种过错。时代发展的缺陷和多方因素怀导致的过错却让企业家单独买单,等于是对20多年来改革中民营经济的发展实行不合理清算,往往造成几败俱伤的恶劣后果,造成对生产力不应有的严重破坏——请那些以公正之名追究民企原罪的人士想一想,这样做究竟有什么公正?对经济行为的判定要考虑时代背景,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连美国这样的国家都是如此,都要充分论证和区分时代因素与个人因素,更何况象中国这样处在跨度极大的体制变革过程中的转型社会。我认为,在社会仇富心态急剧上升、惩治民企原罪的错误指导明显抬头的情况下,要特别警惕用民企和民营经济做社会替罪羊、做时代替罪羊的倾向,这不仅非常不公平,而且最终受损的还是整个社会。
(三)根据历史背景情况,有区分地适当赦免民企原罪,仍是打破民企危机、进一步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去年12月我本人向中国立法机构发出解脱民企原罪的公开信,提出一定要将原罪犯罪区分开来,并区分了三种原罪给予赦免解脱。一是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同时也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二是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三是法不责众的行规惯性延续,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


此信一出,争议如潮,舆论哗然。一些人认为这是替有罪的富人开脱,有些人认为是助长腐败。比较通情理的看法也认为,原罪问题综 错复杂,宜做不宜说。但问题恰恰在于,正如上面所举案例(以及未举的更多案例)所表明的那样,你不说、不揭明真相,国家和人民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一 些别有用心的人把我们的民营经济发展大好局面一步步毁掉!在就涂景新案与法学权威们的讨论中我发现,在必须就此揭明真相、澄清原则方面,专家们恰有超出我 预料的高度共识。如江平教授就认为,要特别注意人为的法律陷坑现象。即是说,有些经济交往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长期不做纠正,变成了人人皆为的行业潜规则后,却突然要严格执法,过期追诉,很容易变成陷人于罪的法律陷坑。这正是我所提出的法不责众下的行业惯性,形成普遍性道德原罪的情形,即第三种原罪的情形。几位专家都提出要特别警惕全民皆罪现象,即贺卫方教授所说的总有一种法规让你成为罪犯,让你遭受刑事惩办,由此构成了目前全社会对私有财产整体高涨的仇视心理的司法表现,会成中国今后发展很大瓶颈。这与我提出的打破民企原罪危机的呼吁不谋而合,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多位专家都认为,中国民营经济生长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不规范环境中,很容易出现非罪界限含混模糊的状态,对这个仍不成熟的初生儿不宜滥用猛药(尤其是郎咸平式的猛药),更不能搬用文革思维。滥用猛药与文革思维只能打掉民营经济的改革成果,而这正是中国改革成功的核心特点所在。如果执意要民企去做整个社会历史不规范的替罪羊,最终受损的还是社会,受损最重的可能还是弱势群体,使他们弱上加弱。从中亦可看出,远离文革仍是今天今天社会最根本的环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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