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也该换换思路了

2016年12月29日
达能纠分探源
2016年12月29日
《一带一路和中国管理咨询的使命》
2016年12月29日

–黄一丁

日前与和君创业咨询集团的李肃总裁、汤浩副总等参加了由“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委员会”所召开的会议,会上公布了一个《2009年度中小股东权益保障评价报告》。此报告由学者所做,也算是此类报告的首份。报告的结论也很明确,称:“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基本不合格”(著名记者钮文新言:这样的评价我还是觉得太高了一点)。

可惜这样的“不合格”也是由来已久、顽症难医,保不齐仍会继续“已久”下去。我本人协助李总、汤总等为*ST三联小股东艰苦维权整整一年多,充分感受着股市利益搏杀的荒诞与残酷,才知道很多东西都不像台面语言所论的那码子事。李总精辟发言之后多位专家就保障“弱势股东”问题纷纷建言,尽管不乏专业之见,尽管听起来滔滔雄辩,但对照着这一年多磕磕绊绊的维权之路一琢磨,就觉得还是像李总所言:“挠不到痒处”。

我心中突然间自动浮现的,倒是与这些言论颇不相关的一句自造“格言”:事情的进步性演化,多是博弈拼杀的对应函数。当专家们一个劲地在“加强监管”、“完善法制”、“堵塞漏洞”方面着力发挥的时候,我却总是觉得,这样的思维进路多少也该彻底换一换了。总觉得,中小股东也好、弱势股东也罢,在他们心目中总还是被动的一群,总还是“被保障”的对象,与“博弈函数”的思路和一年来步步艰难的维权现实,着实有些个格格不入。这个疯狂世界和这个变迁国度里,为了“利益”争红了眼扯了命地斗,哪会有什么“免费的午餐”?到了需要决策的重大关头,摆在决策者们桌面上让他们必须掂量摆平的各方势力与诉求中,能有多少中小股东们的成分?这一轮一轮的利益博弈中,留给弱势者们的权益恩赐又有多少必然性?我的真实感觉是,小股东们往往是没分量的。他们是这个现实的利益重力场中,几乎完全“失重”和“空白”的“太空一族”。很不幸这个社会还不是一个“原则导向”的社会——简单拿原则之尺一量,一切是非得失就会安排妥定,但很可惜往往是没那回子事。据说每件事都要托人拿钱、都要调动人脉、都要临场博弈、都要凭势力对比的社会中,“交易成本”一定会非常之高,但很遗憾当今社会就这样;那么“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彻底颠覆“恩赐”观念,通过法律制度和其他组织制度的改变与改进,让中小股东们自己有权利也有能力自我维权,特别是着重于其诉讼权的实行与实现,让他们真正有机会、有能力、有愿望、有斗志去参与“博弈”,成为博弈台上必须被计量的一股,才是改变当今权益保障状态恶化趋势的关键途径之一。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就不能只在股东权益“被保护”的一条思路上延伸(当然极其必要),而要更多也更重点地在股东自身的“自保护”上面、也即在其“博弈权”和博弈能力的保障与提升上面另辟新路。

一年多的维权实践表明,其中最关键也最具现实威慑力的,恰恰是中小股东诉讼权的实际兑现;但做的最差的(虽然已有诸项改进),也恰恰是在这个方面。

具体说,第一,新《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有“代位诉讼”的权利(指大股东或上市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也是*ST三联“中国股东维权第一案”得以出炉的法律依据,但要求必须有1%的股权比例的规定似乎就显数量太高。股民因其高度分散,根本算不上真正的“群体”,一个总股本5亿股的的公司,就必须征集高达500万股、市值可能高达四五千万元的股权量,具体操作起来之难,不真刀真枪地做过一回的人是难以想像的。试想,不是真的被大股东(或前大股东,例如*ST三联一案的情况)损害到不能忍受,谁会出头费力做这么难的事?尤其是在“搭便车”的心态在股民人群中又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因此我认为,最低股权比例的门槛必须大幅度降低(例如下降一倍)才好。另外,持股时间方面,现在的规定是必须连续持股180天才算数。但实际维权中发现,很多股民持股时间累计早就超过180天,但往往是随行就市、卖出买进;在此过程中大股东或有关负责主管对上市公司的侵害无疑也侵害到他们。因此我认为只要持股时间在一定的年限内累计达到180天 的,都应算做有效股权。特别是,维权行为发生后股权的征集往往有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中参与维权的股民所持股份往往也会卖出买进,但一旦有此行为,其维 权身分立即失效,这就很不合理。再者,实际的维权征集本身难度甚大,决非一旦开展并对外公布,立刻会应者云集那么简单,*ST三联小股东维权的征集股权就曾遇到极大困难,几乎到了“功败垂成”的 地步,那时候曾经是到处求人找股东名单和联系方式而到处碰壁。那么手中持有该公司股权名单的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公司等,在经过必要核实后,应不应该在股东 名单等信息提供方面有相应的法定义务?或者经维权发起人到证监部门登记后,由该部门给予一定的信息索取特许权?如果没有,那么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且又极 其分散、必须经过沟通组织才能联合对抗受侵恶行的中小股东,又如何能够有效维权?法律应不应该就这些掌有信息的实权机构在信息提供的方便性义务上有明确的 规定?

第二,法院对中小股东的诉讼受理前提上似嫌过苛,必须是经过证监主管部门处罚过的才予立案,而证管部门往往人员有限、手大难遮,往往需要通过中小股东的诉讼或揭发等才能获得相关信息,往往要有一个“民举而后官究”的逻辑过程,不被处罚并不等于未被侵害。中小股东有时不得不先向有关主管部门上书反映情况(*ST三联维权中就先后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司法部、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等),但往往得不到回应,或得到的回应几乎等于是不回应。而前大股东三联集团对上市公司*ST三联的侵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中国股市上能有的损害方式几乎统统是“用足用够”,事实极其明显而且恶劣,但投书之后也往往不得回音,足见问题其实严重。那么法律上是否应该特别向中小股东等弱势者有所倾斜,明文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一定规模的上书反映后必须按时按质给予有效而不敷衍的合理回应?是否应该有效建立“民举”就必须“官究”的逻辑程序?——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中小股东们大量努力都会泥牛入海,又如何能“权益保障”?

第三,由于股市的分散性,普遍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小股东的维权难度往往因此急剧加大。他们之所以频频受损、变本加厉而甚无还手之力,就在于这“过度分散”与“搭便车”。试想,如果没有和君创业咨询集团这样的“侠客公司”仗义出头,*ST三联小股东今日的维权之胜又将从何谈起?连股权征集达到1%都将是天方夜谭!此间,由于三联小股东维权一事连开多次新闻发布会,数百上千次的媒体报道,致使先后又七八家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也因权益严重受损一事找上和君创业和大成律师的门来求援,探讨他们自身的维权之策。其中有两家股权数已达3%甚至5%,已经没有征集问题。但可惜与我们先后开会商议、准备材料等等,到最后一家家都是不了了之,没了下文,至今未见有什么实质进展。到目前为止,真正股东代位诉讼成功立案(去年末在山东省高院,也是该院开了个有历史性意义的先例)且能有效维权的,仅有ST三联一家!这个“仅有一家”的事实对于中国股市而言,是不是也太悲剧、太讽剌了呢?

中国的股市也好,其他市场也罢,大都是“一只猫抓一万只耗子”的难控之局,且往往沦为“耗子耍猫”的荒谬乱象。何也?由于中间层组织的付之阙如,由于管理层直接面对千家万户,你就是长八百之眼,也看不过来。在此格局之下,更没多少自我维权、自我管理的机制与机会,手大难遮的事便层出不穷。那么,发育“市场中间层”, 特别是为弱势股东阶层张目立益的中间层,就是必要之举和必须之举。其实监管者最大的同盟军,就是中小股东的民间化自我维权,管理者的一只眼会因此立刻增变 为千万只眼。这里,李肃总裁的一句话更是一言道破:说是在股权高度分散的美国市场中早就有了专门为散民寻找独立董事的中介机构——该类机构及其所选独董的信誉,无疑是市场健康的一道屏障。而我们,到现在只有一个似乎并不具有多少法定户口身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委员会”,实在是独木难林。既然中国股市中权益损害比比皆是,既然中小股东又分散难聚,那么中间维权组织的需求与必要便不成问题。此处特别希望多说的一句话是:这样的组织(也包括和君创业这样的“侠客”)本应该互相支持才对,但可惜当一年前我们去找上述委员会时,他们却以“ST三联现任大股东不怎么样,我们不想参与”为由一口拒绝。本来就是弱势到不能再弱,分散到不能再散,还要这样去看、去做么?战争年代里毛泽东“联合一切可能联合的力量”的方针中,不就把山寨土匪们、甚至曾经是第一大敌国民党蒋家军也都联合过来了么?况且这个身有污渍的现任大股东,不仅没有伤害三联小股东,本身也是受害者。

一边写,我一边会时时想到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核心要旨。这就是曾子在其《大学》一文中所论的“知其所止”。曾子说:“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物有本末,事有终始”。股市上损害小股东之事泛滥成灾,恰恰就是“不知所止”,而且怪招迭出,变本加厉,真正叫做“不知其可也”。李总在会上还说了一句特别精辟也特别精彩的话:中国已进入资本市值为导向的全新时代,而小股东权益才是资本定价的最后依据——这话跟华尔街上那一句闻名遐迩的名言真是如出一辙:“保护最为弱小的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那么是什么才能让那些妄为者和损害者“知其所止”?单靠“上边”的恩赐与“监管”行不行?——事实如何,已经给了我们答案。一切国内国外的经验与教训都表明,最有力的维权还在于权益者们自己,就象美国黑人基督徒中所流传的格言所说:你惟有自救,上帝才会救你。“压力”有了,“知止”才有;有所“制衡”,才会有所收敛;“上帝”显身,“正道”方行。中国股市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缺少了“上帝”的域所。“上帝”何来?千千万万有所联合、有所组织的中小股东是也。舍此一项,事情绝难有像样的改观。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