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民企原罪”是对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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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亟待冲破“原罪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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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肃

        最近,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胡德平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清算民企的第一桶金,是对我国改革的根本否定。讲话一出,语惊四座,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赞同支持之声有之,强烈异议之人四起,其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怎样看待民企第一桶金的原罪现象。赞同者认为清算民企第一桶金,会引来改革开放先行者与成功者的极大恐慌,严重破坏民企继续深化改革的前进动力。反对者认为民企第一桶金充满权钱交易的黑洞,是造成社会不公的根源,不清算原罪何以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律尊严。在这里,改革与反腐居然变成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对立之物。我认为,出现这一悖论和思想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从来没有人做过原罪犯罪的本质区分;不澄清这一点,思想的混乱会愈演愈烈,深化体制改革与建设和谐社会都将无从谈起。为此,我想以咨询服务于中国企业二十年的经验和感受,对原罪现象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区分原罪犯罪是理解民企第一桶金问题的关键


我认为,民企原罪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随着改革发展的三个阶段而有三种基本形态。

1.
八十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的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

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建立在大一统的公有制基础上,全盘包办式的计划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 民营企业的每一步发展都是以突破法纪为前提条件,农村承包责任制在偷偷摸摸的违法中探索,温州的长途贩运者被当成投机倒把枪毙。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说:中国的经济改革表面上看是渐进式改革,但实际的核心却是体制外突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难题破题,往往蕴藏在明里暗里针对旧体制弊端的挑战违反与突破消解之中,大量体制外的民营创业者们在一系列形无实有的法规边界线上出出进进、摸着石头过河。当体制内的惰性使改革很难有所进展之时,体制外经济不断打破旧体制常规的束缚就成为必然现象。制度不合理的庞大存在,以及民营经济实际上的非法状态非法行为,必将导致一系列不可避免的原罪现象,这就是所谓对旧体制边缘突破的改革性探索原罪。从金融改革的趋势上看孙大午的非法集资,其本质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私募融资,此类行为属典型的改革性探索原罪

总之,改革性探索原罪基本上是针对旧体制而言的概念,是一个与权力包办式经济和政府包办型社会相对立的概念,对这个原有的社会经济体制来说,邓小平提倡的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是典型的原罪号召,并构成改革性探索原罪产生的第一推动力。因此,凡是对旧体制冲击和打破的民企操作,只要代表未来改革趋势的行为,都可视为原罪而非犯罪。时至今日,改革大业并未完成,大量旧体制下的法律有待改革,由于民营企业受到的行政制约最小,其边缘突破的能力最强。因此,面对这种边缘突破旧体制的改革性原罪”,必须划清现行法律与改革趋势的界线,只要改革仍在进行,就应该更多地关注后者,用后者的实践推动前者的变革。

2
、九十年代三个代表理论形成中的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历史之罪。


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动力受三种因素刺激:一是南巡讲话的改革开放推动力;二是经济紧缩后的就业压迫力;三是税收体制改革后的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力,三力合一导致一场波及全国的地方经济发展大竞赛。这时的民营企业已逐渐成为地方经济的主导力量,许多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推出各种追求超常发展的土政策创新,其落实对象多是机制更活的民企,各种形式的政策赎买资源交易,大多表现为经济人与政府人间五花八门的合谋共串,甚至干脆是政府授意所为,导致了灰色交易地带的蔓延。
我国的发展与改革在政府拥有大部分资源与绝对性权威的起点上展开,民营企业作为幼稚的生产力,只有依赖于政府的支持,按政府官员的意志行事。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强权产生民企原罪。因此,分析原罪土壤应远重于清算原罪,不能只问结果不问因由,特定的历史转型期,特定的历史改革与转型任务,特定的原罪土壤环境,决定了环境中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行为方式。所谓铁本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违规而民企受难。
我 国民营企业迅猛发展,与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全力支持紧密相联,与官商密切配合不可分割。在日本、在南韩,这种官商关系与银企关系,是在阳光下公开进行 的,但在我国的九十年代,民营企业的分化没有完成,发展地方经济的机会稍纵既逝,重大项目的政府资源配置难以形成透明规则,在此背景下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 混乱在所难免。但是,不管是恶意犯罪还是善意违规,有两点必须澄清:
第一,中国以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转型中,腐败的最大根源,在于权力包办经济,由此产生社会经济实体对权力的配合供养。因此,权钱交易的责任主导方面在于强势的政府,而不能一味追究弱势的民营企业家。既便是在明显的索贿受贿事件中,证据采信的重点也应更多地相信民企被动违法的一面,侧重惩治索贿受贿的不法官员。
第二,我们也必须分清政府官员恶意犯罪与善意违规的界线,在和谐社会的反腐败工作中,要正确地把握方向,不能用个别官员的腐化全盘否定整个政府发展经济的动机,更不能不分原罪产生的主动被动背景,把民企的第一桶金当官商勾结的主因来全面清算。
目前看,原罪之争的焦点是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权钱交易,主张清算原罪者们最大的错误,是把民企当作腐败产生的罪魁而不是腐败现象的受害者。我们认为,反腐不是反富,反腐倡廉与杀富济贫有天壤之别,民营企业是反腐败的同盟军。如果把民营企业当反腐大敌,将矛头直指跟随违法的被动一方,不仅会错误打击无辜的民企生产力,而且会把反腐倡廉引到杀富济贫的邪路上去。
3
、二十一世纪科学发展观推进中的和谐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法不责众的行规惯性还在延续,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形成民企经济发展原功支撑下的可同情之罪。
行规惯性的原罪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普遍性的违法犯罪。其中,有些是经济紧缩时企业被迫采用的应变措施,有些是政府土政策支持的普遍违法,有些是行内竞争需要互相攀比形成的违法犯罪。这些原罪都有一个共性,在产生之时有着明显的行业道德支持,是一种法不责众行规惯性”,是民营企业普遍性的道德原罪。这类犯罪在八十年代价格双轨制下较多产生于官倒寻租牟利;九十年代初集中于土地交易的暗箱操作;九十年代中表现为大股东占用资金盛行;九十年代末则是自下而上的运动式国企改制,等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 仍有大量行规惯性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在民企中流行,德隆唐万新的罪名均属此类。
民企这一类的违法甚至犯罪,无人追究并形成行业惯性,与民企市场经济原功直接相关。我国民营企业从个体创业发展到占全国GDP50%以上,并在竞争性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在制造业领域建成举世公认的世界工厂,为中国经济起飞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原功。各种形式的政府宏观调控往往会直接影响某些个地区或某些行业的发展,此时的为发挥民企市场发展力的原功能量,必然出现见了红灯绕着走等等违规或变相违规的现象,被为其他企业普遍效法,成为支持违法犯罪的道德基础,形成法不责众的行规惯性,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从这一意义上区分原罪与犯罪,主要两个重要标志,一是看其经济原功的性质是为一己私利还是为富一方经济;二是看其道德支撑的范围有多大的普遍性。
总 之,民企原罪是一种复杂的历史现象,需要有极高理论素质和政治智慧,极强的政策水平和司法技巧加以解决。以科龙案为例,顾雏军是集上述三种原罪于一身者。 从其行为和指导思想上看,顾对旧体制的冲击是无处不在的,例如在企业注册登记方面,四处挑战工商企业登记和对外投资的旧法规,构成了边缘突破的改革性探索原罪;在重组各地衰败企业时,充分利用格林科尔的灵活机制,受到地方政府的全力推动与支持,形成了跟随违法发展性被动原罪;而其最重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犯罪,是典型的行规惯性犯罪,具有普遍性道德原罪的全部属性。如果按此准则全面清算第一桶金并严厉惩治民企原罪,必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制造大量新的冤假错案。


二、解决民企原罪是建设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


最近,我们在为国内很多民营企业,特别是潜力大、根基好的大中型民企的咨询服务中深切地感到,民营企业领导人对我国业已进入超日赶美的经济形势普遍缺少激情,对企业面临的很好的扩张机遇有明显的退缩心态。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面对目前社会上迅速蔓延的仇富心态,尤其是颇为泛滥的追究民企原罪的思潮,以及对一个又一个知名企业家的先后落马入狱也感人人自危,很多人几乎到了惶惶不可终日的地步!

正是在此背景下,中央统战部胡德平副部长提出追究民企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的判断,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我国第三次改革论争已渐露端倪。如果说80年代第一次改革论争集中于要不要搞改革的左派右派之争,90年代的第二次改革论争聚焦于限不限制改革的姓社姓资之争,21世纪第三次改革论争已转到停不停止改革的公平效率之争上来。民企第一桶金的原罪问题牵涉到改革历史的评价问题和怎样继深化续改革,成为第三次改革论争的重要聚焦点,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兴衰。

公平与效率是现代社会永恒性话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十分重视公平问题,而国务院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36,着眼于提高民企效率,其目标,都是建设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和谐社会。但是近一度来,恰恰有一股的思潮再度抬头,且在社会上滋生蔓延。不加区分地清算民企原罪,正是这种思想风潮的集中反映,它不仅给20多年来做为改革先行者的民营企业家背上沉重的原罪包袱,也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民企原罪的解决之道。

从历史层面上讲,上世纪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民族资本已有超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历史,大量的原罪磨合过程多已完成,行业诚信水平、市场规则的建立都达到一定水准,如果按照当时刘少奇等领导人的思路发展下来,中国经济早15年到20年进入起飞阶段,我们也没必要再经历痛苦的原罪磨合期。如果我们重复历史错误,借惩治原罪再次打压民营经济,不仅会广泛引起社会仇富情绪,中国也将会重新经历一系列发展之苦,这无疑是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威胁。

从思想认识层面讲,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要警惕的思想抬头,更要防止阶级斗争继续革命的社会思潮重现,特别是在最近一段时间中,民营企业的原罪惩治之风刺激了社会仇富心态的蔓延,严重挫伤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发展积极性,并明显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严重破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

从 国家政策层面讲,我国和平崛起的外交政策与和谐为本的社会政策,都需要民营企业大发展作为物质保证。因此,怎样运用强有力的经济政策与产业政策扶植民企发 展,怎样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深化改革,给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创造更好环境,已成为提高民企自主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当前,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 时期,我国民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正确处理好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让民营企业家能有最基本的生存安全感。为此,我们应该学习南非解决种族冲突原罪的经 验,按时间界限或规定条件解脱民企原罪。

从立法执法层面讲,首先要正确区分原罪与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就要依法惩处;对于原罪问题,要根据三种原罪制定不同的执法原则。首先,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法官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要历史地看待官商关系产生的发展性被动原罪,在反腐败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先进生产力。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经济原功支撑下产生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全世界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对经济生活中类似现象有道德免责通道,作为转型国家,我们的情况复杂得多,更要重视建立健全行政首长的赦免权行使制度。

综上所述,清算民企原罪,意味着对改革实践本身的清算,意味着无视于整个改革历程,意味着不认可改革必有的曲折性,同时也意味着最具腐败根源性的权力化经济借国进民退之风重新复辟。因此,清算民企原罪就是对历史的犯罪,我国立法机构有责任尽快制止这种社会性犯罪,以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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